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 107年05月02日)
第 5 條
政府因實際需要或業務考量,得遴派與投資相關之專家前往邦交國實地考察,得由外交部負擔其機票及生活費。

業者參加政府籌組或外交部委託或核准組成之投資或採購考察團赴邦交國考察,以及經由政府邀請赴邦交國考察投資案者,得向外交部申請機票款補助,申請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申請業者為公、民營法人機構: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申請業者為經營境外公司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並以申請當日之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匯率換算之。

前項機票款補助,每一業者以一名為限,依實際支出金額計算,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申請機票款補助之業者,須於考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經外交部審核後核發機票款補助,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助:
一、考察報告:包括行程表、經過、照片、心得及建議。
二、我國護照個人資料頁及入出境邦交國戳記頁影本。
三、非事業負責人須出具負責人之授權書。
四、我國或當地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機票票根正本及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證明。

第一項之專家及第二項之業者搭乘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前往邦交國考察者,其交通費用之補助,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