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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 108年07月29日)
第 13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申請審定投資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投資人出具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影本、投資人持有國內事業已發行股權之比例證明或其他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