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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 108年07月29日)
第 6 條
投資人以新臺幣投資或受讓國內股東股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

前項規定於受讓國內股東股權者,得免檢具第二款文件。但應另行檢具國內事業或轉讓人或受讓人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及收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