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造業:指依營造業法登記之公司。
二、自動化設備:指具自動操作、檢校或監測等功能之設備:破碎機、裝載機、刮運機、挖土機、鑽岩機、鑽土機、反循環鑽機、刨路機、推土機、平路機、壓路機、潛盾機、舖築機、空壓機、打樁機、堆高機、切割機、高壓泵機、夯實機、履帶式鑽堡機、輪胎式鑽堡機、塔式吊車、樓版爬昇式吊車、門形吊車、起重機、工程用抽水機、修面機、大型發電機、測試儀器、測量儀器、工程用千斤頂(大型)、振動機、鋼筋彎紮機、粉刷機、垂直帶打設機、清掃機、出碴機、噴漿機、轉筒篩、震動選別機、磁力選別機、風力選別機、水力選別機、堆料機、泥沙清洗機、泥沙搓揉機、粉碎機、污泥處理機、泥沙脫水機。
三、自動化技術: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專用於自動化設備所需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二)電腦輔助製造、設計或管理所需之專門技術或套裝軟體。
四、防治污染設備:指為清理或監測施工過程中或完工後所產生之污染源或廢棄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之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噪音與振動管制、環境檢驗及環境監測等必要之設備。
五、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防治污染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六、當年度:指自動化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
七、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以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