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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6年09月14日)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自動化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