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 110年12月30日)
第 13 條
為提升生技醫藥技術,加強產官學研合作研究發展,促進生技醫藥產業升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之研發人員經學校或該機關(構)同意,得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