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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 110年12月30日)
第 16 條
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生技醫藥公司應於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之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該已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股份資料;其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稅捐稽徵機關除限期責令補報外,按其應申報或短計之所得金額,處生技醫藥公司負責人百分之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五萬元;逾期自動申報者,減半處罰。

生技醫藥公司經稅捐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屆期未補報者,按其應申報或短計之所得金額,處生技醫藥公司負責人百分之十五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