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 110年12月30日)
第 8 條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三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起二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所定生技醫藥公司,屬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業務者,以設立登記日起未滿十年之公司為限;屬從事同款第二目業務者,以設立登記日起未滿五年之公司為限。

第一項個人之資格條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持有期間計算、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