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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五 章 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 112年06月28日)
第 19 條
為厚植產業人才培訓資源,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輔導產業人才培訓機構或團體之發展及國際產業人才培訓機構之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