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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有限合夥事業:指依有限合夥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三、企業:指依法登記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公司或農民團體。
四、無形資產:指無實際形體、可明辨內容、具經濟價值及可直接支配排除他人干涉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