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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六 章 促進產業投資 ( 112年06月28日)
第 20 條
為促進投資,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下列事項:
一、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二、投資程序與相關事項之諮詢及協助。
三、重要投資計畫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四、其他促進投資事項之諮詢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