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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七 章 產業永續發展環境 ( 112年06月28日)
第 28 條
為促進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企業主動揭露製程、產品、服務及其他永續發展相關環境資訊;企業表現優異者,得予以表揚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