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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十 章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5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且經評估非鄰近商港所能提供服務者,得於其所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內,設置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前項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報行政院核定。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