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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   第 十 章 工業專用港及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5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准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出租予產業園區內興辦工業人,供其興建相關設施及建築物自用,所興建之設施及建築物得登記為該興辦工業人所有,並由其自行管理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