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4年03月19日)
第 12-3 條
經評定之獲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或一年內累計達二次(含)以上違規者,應廢止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並自廢止日起二年內停止本辦法各項獎勵、補助或輔導措施:
一、使用標章於獲獎品牌或產品上而未標示獲年份。
二、使用標章於其他非獲獎品牌或產品之宣傳。
三、將標章用於宣傳企業,而非用於宣傳其獲獎品牌或產品情形者。
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除獎金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