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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4年03月19日)
第 12-4 條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評定之獲獎者,實施現場查核或產品抽驗等稽查管理措施,企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者,經通知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應廢止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

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除獎金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