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4年03月19日)
第 12 條
經評定之獲獎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
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公開表揚。
三、依約定使用獲獎獎項之證明標章。
四、其他相關獎勵方式。
經主管機關評定為臺灣精品金質獎者,得另頒發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