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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鼓勵產業發展國際品牌獎勵補助及輔導辦法  ( 104年03月19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公正機構實地稽查受補助對象與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受補助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受補助對象對於前項查核有答覆之義務,並應配合向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經通知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應廢止該企業所有品牌或產品之獲獎資格。

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除金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