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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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 99年09月03日)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對於我國公司或其轉投資事業進行國外投資,得協調相關機構提供國外投資融資、融資保證或其他相關協助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