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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9.09.03訂定)  ( 99年09月03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業者採取適當之協助及輔導措施:
一、國外投資資訊之蒐集及諮詢。
二、經營效率及競爭力之提升。
三、國外投資障礙之排除。
四、國外市場之拓展。
五、國外技術合作之協助。
六、人才之培訓。
七、國外投資融資及融資保證。
八、其他有關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