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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7日)
第 13 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指產業園區設置核定函發文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其屬未登記土地者,指辦理土地總登記完竣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