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7日)
第 15 條
開發產業園區,於土地取得程序完成後,應按其規劃,重行劃分宗地,辦理地籍整理及計算地價。
前項地籍整理工作,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