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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7日)
第 16 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計價,經審定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行審定之:
一、產業園區開發成本變動。
二、產業園區用地經核准變更規劃。
三、經濟景氣或附近地價變動,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