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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7日)
第 19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警政、海岸巡防及其他相關行政業務,由其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管理單位,應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