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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7日)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產業園區:指依本條例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與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及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工業區。
二、興辦產業人:指從事農業、工業或服務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
三、興辦工業人:指從事工業之自然人或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