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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7日)
第 3-1 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稱我國個人,指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所稱智慧財產權,指由法律所創設之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及植物品種權。

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指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所收取之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