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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7日)
第 3-2 條
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十九條之一規定者,應於取得股票時選擇適用緩課,並就取得股票全數緩課所得稅。但股票定有限制轉讓期間者,於可處分日時選擇適用緩課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