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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7日)
第 3 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行政院提出產業發展綱領一年內,擬訂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所定產業發展方向,以四年為一期,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展願景及目標。
二、現行相關政策方案之檢討。
三、執行策略及方法。
四、資源需求。
五、預期成效。

第一項所定產業發展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畫目標。
二、相關分析及檢討。
三、計畫內容說明。
四、資源配置。
五、預期效益及主要績效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