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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 109年01月07日)
第 7 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需使用私有土地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其為土地所有權人之文件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但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者,不在此限。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者,應先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會勘,作成紀錄,並於申請時檢附該會勘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