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依本辦法申請科技專案者,於提出計畫申請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三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於三年內未有違反勞工、環境保護、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之重大情節。
四、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同一計畫未獲得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申請者為財團法人,應敘明其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及獎金,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
申請者拒絕為前二項聲明時,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該申請案;其聲明不實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