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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 三 章 申請及審核程序 ( 109年08月27日)
第 16 條
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者,應依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之作業流程、表件格式、費用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研提計畫書,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先依其評審制度,進行初步審查,並於申請時併提評審報告。
二、為進行檢測、認驗證、實驗生產或試量產而建置研究設施或設備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申請者研提營運計畫書。

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進行前項第一款之審查時,本部得推薦代表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