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推動學術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105年10月14日)
第 14 條
執行單位執行學界科技專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補助款:
一、經費挪移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
執行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學界科技專案。
執行單位於政府審監單位查核後,經本部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