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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 108年12月26日)
第 8 條
創投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
一、有第五條不符政府政策之情事。
二、依前二條所提供之資訊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或陳述之重要內容有不正確或虛偽不實。

有前項情事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該核定處分,並通知創投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