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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 111年07月04日)
第 10 條
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前項投資計畫之提出,應依經濟部建置之申辦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格式,於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期間內完成登錄並上傳成功,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