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 111年07月04日)
第 15 條
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其安裝或布署地點,以申請人自有或承租之生產場所或營業處所為限。但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或布署於特定處所,不在此限。

前項安裝或布署地點如有變動,申請人應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備查。<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