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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 111年07月04日)
第 18 條
申請人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金額已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複享有本辦法所定之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