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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 111年07月04日)
第 8 條
前條所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抵減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及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所得稅法規定稅率計算之應加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