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取得股票選擇適用前條第一項規定者,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其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之次日起四個月內,或本辦法訂定發布日當日起四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認定:
一、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
二、高階專業人員之學經歷、在職證明、具備生技醫藥相關專業或技術之證明文件及其與公司營運之關連說明資料。
三、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後之證明文件。
四、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取得實體股票者,附該股票影本或至少一張以上股票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替代未檢附之股票影本;屬無實體發行者,附無實體發行登錄申請書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掣發之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影本。
五、高階專業人員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聲明書。
高階專業人員欲適用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依前項規定申請認定時,併附該高階專業人員自持有股票日起願意繼續任職二年之意向書。
第一項股票訂有限制轉讓期間者,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該股票可處分日之次日起四個月內申請認定。
本部應於受理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前三項認定結果函復該公司並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