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緩課股票認定作業辦法  ( 111年08月15日)
第 5 條
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選擇適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其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之次日起四個月內,或本辦法訂定發布日當日起四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認定:
一、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
二、董事會議事錄、股東會議事錄、公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前、後之證明文件。
三、當次認股之技術讓與或授權契約書影本,應載明技術作價總額、取得股票種類、每股發行價格及股數。
四、技術所屬之權利證書影本,該技術屬無證書者,應附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專業人員調查之意見書、技術評價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技術投資人因當次認股取得實體股票者,附該股票影本或至少一張以上股票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替代未檢附之股票影本;屬無實體發行者,附無實體發行登錄申請書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掣發之無實體發行登錄證明影本。
六、技術投資人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聲明書。

技術投資人如為個人者,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規定申請認定時應另行檢附該個人之學經歷、具備生技醫藥公司所需技術之證明文件及關連說明資料;且如該個人欲適用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併附該個人提供發行股票之公司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約定書。

第一項股票訂有限制轉讓期間者,發行股票公司應於該股票可處分日之次日起四個月內申請認定。

本部應於受理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前三項認定結果函復該公司並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