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或個人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取得股票適用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高階專業人員持有股票且繼續於公司任職達二年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或於個人技術投資人持有股票且提供該公司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二年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送請本部備查,並將該文件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前項高階專業人員或個人技術投資人持有之股票訂有限制轉讓期間者,取得股票日至股票可處分日之期間超過二年且適用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發行股票公司應於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認定時,檢附前項規定文件併同辦理備查。<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