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予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應檢附下列資料向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
一、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董事會發行認股權憑證之會議紀錄及簽到名冊。
四、公司營運計畫書,內容包括營運計畫目的、生技醫藥項目、經營團隊、研究發展團隊、營運與研究發展及相關項目產銷概況。
五、申請核發認股權憑證之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之學經歷、在職證明、具備生技醫藥相關專業或技術之證明文件及其與公司營運之關連說明資料;技術投資人如為法人者,免附學經歷及在職證明。
六、認股權憑證發行之認股權人、認購價格、認購股份之種類與數量及行使權利期間;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應另提具票面金額之證明文件。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高階專業人員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時,應另行檢附經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之文件。<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