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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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4 條
公司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其檢附之申請資料有所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本部應一次通知補正;公司應於本部通知補正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應為駁回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