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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作業辦法  ( 112年10月30日)
第 7 條
申請案件經第五條審查會議決議補充資料後再行審查者,本部應一次通知補正;公司應於本部通知補正函文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應為駁回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