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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11年08月24日)
第 7 條
生技醫藥公司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及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