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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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
( 112年11月16日)
第 10 條
經核發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醫藥公司,於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期間內,經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實地勘查,投資計畫已屬完成,於完成證明尚未核發前,遭受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之不可抗力災害或事件者,核發完成證明機關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