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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管理辦法  ( 112年01月12日)
第 10 條
學研機構知悉研究人員或簽辦、審議、核決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案件之人員,有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或前條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學研機構申請其迴避。<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