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以下簡稱新創生醫公司):指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八年,且取得經濟部核發之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之公司。
二、研究人員: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以下簡稱學研機構)之專任教師、專任研究人員或專(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人員,從事生技醫藥相關研究,並為新創生醫公司之主要技術提供者。但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三、財產上利益,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前項第一款規定設立登記日之認定,以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示核准日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所登載日期為準。<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