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學研機構應就依本辦法之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指定管理單位,訂定資訊公開及利益迴避之管理機制,包括召開審議會議、適用範圍、應公開揭露或申報事項、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通報程序、教育訓練、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等相關管理措施。
研究人員應就其與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之新創生醫公司間業務往來、財務關係等相關資訊,主動向學研機構申報。
學研機構應就前項申報之資訊妥為保管、定期公告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管理情形,並通報該學研機構之主管機關、副知經濟部。
學研機構應定期檢討研究人員之兼職對本職工作影響情形與促進學術及產業之效益。
學研機構之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對其進行查核,經查核未依第一項、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辦理者,除已依通知限期改善外,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之獎勵或補助。<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