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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12年01月19日)
第 18 條
園管局開發之園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登記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但以委託管理所開發之園區土地,其管理機關仍登記為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