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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12年01月19日)
第 23 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

區內事業於前項保稅範圍內,得生產非保稅產品。

為確保第一項保稅便利,其保稅貨品之通關、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按月彙報、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br />